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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消费维权,你该注意啥?

来源:红网 作者:苏知花 编辑:杨洁 2015-03-10 14: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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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也改变了部分人的消费方式。

  红网怀化站3月10日讯(怀化日报记者 苏知花)如今,每个人的微信里,都充斥着大量的代购信息。微信代购作为新生事物,相关的监管并不完善。消费者在面对微信消费时要多长个“心眼” 。

  3 月 6 日,记者在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近期消费维权出现的新热点是微信消费维权。工商部门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提醒消费者微信消费注意事项。

  案例一:微信红包不翼而飞

  近日,市工商局 12315 指挥中心接到市民李女士的热线电话,反映她近期因微信抢红包而遭遇信息泄露 , 被骗钱款事件。

  李女士说: “看到朋友圈都在微信上抢红包,我开玩笑地向老公讨红包,老公很爽快地用手机通过微信给我发红包。由于微信红包的猜金额游戏我没有猜中,红包没有领取成功。网络电商支付平台提示,这笔钱款将在 12 小时内转回老公的账户。可是到了第 2 天,我老公发现这笔钱已经被几个我们不认识的人领取。 ”

  据悉,当晚 8 点,李女士的老公将微信账户绑定了一张银行卡,他把钱输进微信红包后,生成口令,并告诉李女士这笔钱是在 1000 元至2000 元之间,李女士没有猜中。 “某网络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提示,这笔钱将在 12 小时内回到我老公的账户里。我们就没有当回事。 ”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部门联系到了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并通过他们联系到微信官方平台客服人员,经调查回复:通过后台信息,跟拿走李女士老公钱的几位微信用户取得联系。他们称,自己是通过一个公众号平台得到这个红包信息的,并成功猜中金额领取红包的。目前,该网络电商已先行赔付了李女士 1980 元。

  案例二:代购遇上假冒伪劣难维权

  大家会发现,微信“朋友圈”里悄然出现了不少“生意人” ,不少朋友摇身一变成为了代购达人。原本 分 享 心 情 和 生活的私密空间变成了“ 网上商城” ,满 屏 的 商 品 信 息让“朋友圈” 变了味,也容易发生消费纠纷。近日,消费者欧阳先生在微信“朋友圈”让一位朋友代购了两瓶进口红酒,结果发现是假酒,想维权却遇到了难题。

  去年12月份,家住城东的欧阳先生在微信上刷新“朋友圈”时,发现一位朋友最近新开了一家代购店,其中销售的进口红酒价格比实体店的便宜近一半。其中一款法国Beaujolais 年份红酒,售价仅为 980元,更是让他心动不已。很快,欧阳先生便联系了这位朋友,购买了两瓶,并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付款。

  让欧阳先生没想到的是,最近他拿出代购的红酒招待朋友,喝了以后就感觉不对劲。低价淘来的红酒,难道是假货?欧阳先生赶紧查阅微信里的“朋友圈”记录,却再也无法打开那位朋友的代购店了,于是欧阳先生拨打了工商部门的维权电话 12315 投诉。

  但是,当工商执法人员要求欧阳先生提供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时,他才发现凭证被自己不小心弄丢了。由于无法确定被投诉对象,工商部门无法处理,欧阳先生只得自认倒霉。

  市工商局 12315 指挥中心负责人介绍,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微信平台是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但是,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消费者权益可能很难得到保障。

  微信是一种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微信号、QQ 号、手机号等形式添加,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私人营销账号也很难找到,给微信营销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微信 “朋友圈” 的商品交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消费纠纷,除非销售者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工商等监管部门往往无法介入处理。

  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微信平台设置私人代购账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借微信平台进行商品或店铺的推广,但最终的交易行为,还是发生在淘宝等传统网络购物平台上。一旦购物不满意,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同样享受“7 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 。另一种情况就是通过私下里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对方又没有实体的店铺,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无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此时,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而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同样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现实情况是,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微信好友叫什么、住在哪个城市都不知道,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

  工商部门提醒:微信代购需谨慎,切勿直接汇款购买

  微信代购因门槛低、投入成本少、传播快等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然而消费者面对良莠不齐的商品信息,往往真假难辨易上当受骗。市工商部门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微信代购,切勿直接汇款购买。

  一是微信代购人员大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加之微信目前尚未实行实名制,账号多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客观存在造假的可能。

  二是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因买卖双方属于私下交易,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难以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甚至难以找到经营者本人,消费者维权无从谈起。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微信代购经营者大多都要求消费者先行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交纳部分定金甚至全额付款,这种交易方式极易出现收款不发货、实物与宣传不符的情况。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微信上购物,要仔细甄别,付款时应避免以直接汇款的方式购买,尽量采取当面交易的方式。若当面交易的条件不允许,消费者应坚持通过淘宝等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从而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证据。

来源:红网

作者:苏知花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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