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7日23时许,刘某与刘甲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商议通过抢劫弄点钱花花,并商量好各自的分工。三人遂从郴州租乘被害人谢某的出租车到永兴县悦来乡,当车到达预定地点时,三人按照预定分工,便对谢某实施抢劫,抢走谢某的手机一部和现金100多元,并将谢某手脚捆绑,眼睛蒙住,嘴巴堵住,丢到公路旁一草坪里,然后三人将车开到广东省东莞市进行销赃。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出租车价值分别为1400元、64500元。案发后,此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05年,同案人刘甲某、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永兴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而刘某案发后一直潜逃,十年前那晚所犯的罪时刻折磨着他的内心。后刘某得知投案自首政策后,思量再三决心投案自首,遂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永兴县公安局投案。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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