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7月18日,余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现代小车,一个星期后,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市民陶先生,并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的二手车辆,准备低价转让。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陶先生最终以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车。
在尝到甜头后,余某又以各种借口,将租来的奥迪、雷克萨斯、宝马、丰田、别克等中高档车低于市场价进行贱卖。经审理查明,到去年4月案发时,余某共向他人销售租来的车辆18台,骗取他人购车款现金265万余元。
去年6月13日,余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小雷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