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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开出首张环保“拘留单”

来源:红网 作者:孙新明 彭大川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2015-03-11 0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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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宁乡站3月11日讯(分站记者 孙新明 通讯员 彭大川)道林人和矽砂矿金狮二矿被责令停产整改后,该矿负责人李某于3月1日指使工人私自撕毁电力封条,开闸全面生产,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旁边池塘,群众举报后被县环保局查获。3月9日下午,在宁乡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对道林人和矽砂矿金狮二矿负责人李某审讯后,晚上9时被移送宁乡县拘留所实施10天行政拘留。这是新《环保法》今年元旦实施以来宁乡县开出的首张环保“拘留单”。
  
  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于1月7日向碎石场、矽砂矿、石灰窑、精灰厂四大行业共计56家企业同时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四大行业于1月8日8:00全面停产,1月19日,县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等部门对四大行业企业实施生产断电,标志着宁乡四大行业全面停产整治。至3月份,全县已经有26家企业完成了整改,自动退出9家,还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整改,四大行业整治取得初步成效,整治经验被省环保厅在全省推介。
  
  然而,道林人和矽砂矿金狮二矿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在近2个月时间内一直观望等待,没有进行任何整改,其直接负责人李某无视环保法律,于3月1日指使工人私自撕毁电力封条,开闸全面生产,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旁边池塘。3月6日,接到周边群众投诉后,宁乡县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当天将案件依法移送县公安局。
  
  3月9日下午,在宁乡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对道林人和矽砂矿金狮二矿负责人李某审讯。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宁乡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已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环境执法行动和环境执法决定面前,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如果有人继续无视环保法律,拒不执行环境执法决定的将依法受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停产整治、追究入刑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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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新明 彭大川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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