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若干长效机制。
针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力量弱化,特别是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规范了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数量。其中,一般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5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不少于1名;501至10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1001人以上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2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201人至5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501人至2000人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2001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基数不少于10人)。
另一方面规范单位内部的保安配备数量。一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专职保卫人员2倍的标准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中小学(幼儿园)按寄宿制4名以上、非寄宿制2名以上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金融机构下辖营业场所应每班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商场超市金银珠宝柜台、独立门店可按每500平方米每班配备1名专职保安(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小区100户以上配备4名以上保安,300户以上配备8名以上保安,每增加100户可增配1至2名保安;水、电、油、气站、通讯运营等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专职保安员和由本单位职工担任的安全员。
《意见》明确,对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启动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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