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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协助小伙伴作案后逃跑 抢劫的和窝藏的均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陆义 欧阳勇 编辑:邓瑶 2015-03-12 14: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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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乡3月12日讯(通讯员 陆义 欧阳勇)两人抢劫,两人掩护逃跑,3月10日上午,四个年轻的好伙伴同时触犯法律,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刑。被告人黄某、郭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肖某、梁某因犯窝藏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郭某、肖某、梁某都系90后,且都是湖南娄底人。在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郭某因手头缺钱,经过商量,他们从娄底坐火车来到湘乡,伺机作案。当晚22:40分左右,两人窜至湘乡市新湘路长桥安置区,发现被害人文某骑摩托车,手挂提包回家。黄某趁文某熄火停车时,冲上前欲抢夺文某的提包。因文某不松手,郭某便上前帮忙,两人将文某拖倒在地。为迫使文某冬放弃手中的包,黄某用脚踩文某的头部,二人当场强行将提包抢走。经过调查,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余元、OPPO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
  
  作案后,黄某、郭某逃至湘乡市泉塘镇湘乡四中附近。为逃避抓捕,两人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梁某,告知他们在湘乡出事了,要肖某和粱某开车来接。次日凌晨1时许,肖某驾车与粱某一同来到湘乡市四中附近接应黄某、郭某逃回娄底市。途中,黄某、郭某将抢劫作案的具体经过告知了肖某、粱某。后四被告人将所抢的三星手机销赃得款900元,与所抢现金4300元一并挥霍掉。经过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文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1400元,OPPO手机价值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郭某赔偿了被害人文某损失2.2万元,取得了谅解;公安机关追缴被抢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文某。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2014年10月4日,肖某、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梁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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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义 欧阳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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