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革文
【判决结果】
高空坠物砸伤行人,肇事者无法确定,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担责。最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坠物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整栋楼的69名业主和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受伤者谢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9日下午6时左右,谢女士路过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萱萱餐馆门口时,不幸被该栋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谢女士随即被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等。经鉴定,谢女士颅脑损伤经开颅术后遗留脑软化灶,评定为8级伤残。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王强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谢女士在五一东村13栋楼下路过遭到楼顶坠落的水泥板砸伤,其对自身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其因此受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五一东村13栋的所有业主对楼顶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因此他们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高空坠物,人命关天。疏于管理和维护,理应承担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