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沙兆华
2015年1月11日,消费者甘和明在长沙某某汽车4S店看中一款白色大众宝来1.6排量自动挡轿车,价格为12.25万元。因当时无现车,甘和明预交了2000元定金,并与4S店约定2月17日来店提车。
2月17日上午,当甘和明满心欢喜怀揣新年前购置新车的愿望来到4S店,却被告知店中唯一的一台白色大众宝来轿车水箱存在质量问题,致4S店无法履约,双方矛盾骤起。随即,甘和明向雨花区桂花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员彭小燕接到申请后,立即与消费者甘和明一起来到4S店核实情况。店方负责人表示情况属实。
彭小燕说,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4S店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应质量、外观颜色的商品,属违约行为。
随后,甘和明要求4S店退还2000元定金,并给予赔偿2000元。店方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还定金,但不愿意进行赔偿。彭小燕对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条款,告知4S店:“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S店不但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当商品质量达不到消费者要求的时候,应该及时告知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等待中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你们是有责任的。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店方负责人沉默了一阵,然后表示同意退还定金,但赔偿金不超过1000元。
彭小燕也向甘和明解释道:“年前是汽车消费的高峰,4S店肯定是调不到车才违约的。他们同意赔偿,只是希望你能适当降低赔偿要求,你考虑一下吧。”经过一阵思考,甘和明同意了调解方案。
在高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今天,彭小燕表示:找人民调解,也是市民消费维权的好去处。今年以来,雨花区桂花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近20起。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