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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有陷阱 妙招来维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编辑:王娉娉 2015-03-15 09: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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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沙兆华 通讯员 刘伟 李玉琴 廖格平

  消费欺诈、霸王条款……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就今年以来受理咨询消费维权的346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就群众普遍遇到的消费陷阱进行提示,为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支招。

  谨防商品房买卖带租销售

  案例:

  2015年3月4日,长沙的王先生反映,2012年4月他从媒体上看到某房地产开发商就其开发的麓山后街项目所打的广告。广告中声称要将麓山后街打造成美食旅游文化商业街。他看了宣传后,感觉麓山后街会做得和太平街一样繁华,让他更心动的是开发商承诺,可以返租4年,每个月按房价的7%返租。王先生咬咬牙就把家里80多万元的积蓄买了30平方米的二楼商铺,可是3年快过去了,美食旅游文化商业街没形成,招商项目一变又变,原定的每月返租还只返租1年半,他感觉是受骗了。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廖格平律师提醒,“售后返租”承诺的高额租金回报,早在房价上做了预留,由于返租模式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目前有部分开发商虽然未采取广告等公开形式宣传,但采取暗中操作的方式。市场上已经发生过多起“售后返租”开发商卷款潜逃的案例,购房者在参加类似销售活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会员卡“退钱”有规

  案例:

  2015年3月9日,家住长沙市雨花区的周大爷反映,他在天心区一家亲子园给孙子报了幼儿早教课程培训班。按双方约定1万元办理会员卡,可以上100次课。因老师调整,孩子不愿再继续接受早教课程,周大爷要求将卡上剩余的49次课4900元退还。但是培训机构答复预付费会员卡可转让不可退,拒绝退钱。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刘恺恺律师提醒: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预付费会员卡作出明确的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网络购物有权退货

  案例:

  2015年3月10日,长沙市张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认识了一个做“微商”的朋友,通过聊天,张女士得知她是在做韩国代购,专门做服装销售的。于是张女士选定了一件300多元的外套。然而,张女士拿到“宝贝”后却大失所望,寄来的衣服简直就是地摊货。张女士气愤地要求微商主退货退款,让她想不到的是,对方已经把她的电话列入黑名单。

  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廖格平律师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前一定要知晓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的身份,购物中要保管好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记录以及商品的快递单,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时除了向第三方平台投诉、工商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举报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网络交易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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