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6岁的方某,系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村村民。201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方某在吉首市烟草公司铁路桥附近夜宵摊吃夜宵时,因喝多了酒,与同桌一起吃夜宵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后胡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方某追上胡某某,用脚踢胡某某的日产牌“天籁”轿车,将车的左前、后门、前保险杠、左右前后翼子板等八处踢凹、踢坏,经鉴定损失6450元。事后方某亲属主动赔偿了胡某某经济损失13000余元。
法院认为,方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案发后方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绍成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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