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原告吴先生将2台价值3400元的“读书郎”教育电子产品交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托运,填写了配送清单,交了邮寄费5元。然而,货物在托运过程中不慎丢失。
吴先生要求速递公司据实等价赔偿,速递公司则以吴先生未对该货物保价为由,坚持按配送清单背面印制的格式条款执行,即“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最高赔偿不超过该货物运费的20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先生遂将速递公司告上法庭。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进行了解说,且在办理托运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保价事宜及未保价应承担的风险,该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对原告不产生拘束力。据此,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首积亮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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