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彭某饮酒后驾驶大众牌白色轿车从洪江区造纸厂沿川山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0KM+700M路段时,车辆左侧前部撞倒前方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许死亡。案发后,彭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置。经本区交通警察大队酒精测试,驾驶人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5.26㎎/100ml,属酒驾。案发后,彭某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据了解,被告人彭某一直从事正当职业、无不良爱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有稳定的家庭和生活来源。
洪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红网
作者:杨敏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邓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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