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某建筑公司和一家水泥厂订立购买一批水泥的合同,建筑公司在当日支付了2万元,对余款出具了欠条,承诺十天内付清,欠条上还载明如违约则赔偿损失5000元。事后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水泥厂持欠条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建筑公司当了被告,急忙将余款汇至水泥厂的银行账号,但水泥厂不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