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强与被告张红的母亲吴翠均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12月27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2月,吴翠购得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大部分由女儿张红支付。2010年1月27日,刘强、吴翠与张红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将共有的该套房屋赠与张红,且无任何赠与所附条件。后来,该合同又经过湘潭市公证处公证。2013年7月22日,房屋过户至张红名下。2014年2月9日,吴翠因病去世。刘强认为当时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遂于2014年10月29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强与被告张红亲笔签订了赠与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强自愿将房产赠与张红,张红表示接受赠与,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张红,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刘强已经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张红。刘强诉称系被欺诈才与张红签订赠与合同,且签订赠与合同时附条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继父赠予房屋后反悔,起诉合同无效被驳回。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邓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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