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道县人程某的女儿被狗咬伤,狗主人邻居周某给付1000元医药费。程某疏忽大意,没能及时送女儿到医院治疗,几天后程某的女儿因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因程某的女儿被狗咬时没有现场见证人,两家为赔偿之事争执不休。后来在村干部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由周某再支付程某4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付款期届满后,周某未履行协议,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原告的女儿被狗咬伤致死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民法自愿合法原则,应认定有效,遂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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