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再明 龙益才
【判决结果】
3月18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双林有期徒刑4年;判处李艾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胡叔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没收李艾新被查获的气枪铅弹2332发。
【案情回放】
刘双林、李艾新、胡叔群分别系邵东县、桃江县、益阳市城区经营文具用品的店主。2012年10月26日,在桃江县开“老牌一元店”的李艾新委托在益阳市城区经营文具店的胡叔群从邵东县经营文具店的刘双林处以880元的价格购入气枪铅弹11800发后,销售给小孩和“打鸟”者等人。2014年5月7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李艾新店中查获尚未销售的气枪铅弹2332发。经鉴定,这些气枪铅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弹药范围。
【检察官说法】
负责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陈翔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构成犯罪。刘双林、李艾新、胡叔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他们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持枪手续、未取得销售气枪铅弹的销售资格,家中尚存有气步枪、气枪铅弹等属于国家明令上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应尽快上交给公安机关,以免犯罪。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周再明 龙益才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