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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小微企业交税又有优惠 三年最高可减税6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姿雯 周杰 编辑:申太阳 2015-03-24 14: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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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3月2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陈姿雯 通讯员 周杰)“叮铃铃……”这几天,湘潭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办公室电话响起的次数,比以往多了很多,所得税科工作人员说,3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再次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许多小微企业负责人纷纷打来电话咨询。
  
  五年来减税范围四次调整
  
  《通知》指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半征收(简称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这已是2010年以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的第四次调整。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至6万。
  
  随后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湘潭市小微企业开始实施新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1000余户纳税人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200余万元,占全市国税所辖的盈利企业总数的95%以上,这激发了小型微利企业内生动力。此次减税范围的再次扩容,将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预计,2015年全市将有1200余企业所得税户可享受此优惠政策,优惠金额预计将达到300余万元。
  
  三年最高可减税6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度扩大的利好消息,让小微企业主姜卉兴奋不已,就在去年,姜卉从某网络公司的岗位上辞职,在高新区创办了一家电商企业。她告诉我们,创业者都希望成本能节省一分算一分,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将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按照《通知》规定,我们算了一笔账,在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之前,一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微企业,只能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万×20%=4万元;但从今年1月开始,这家小微企业在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即:每年仅需缴纳20万×50%×20%=2万元企业所得税,较之前每年可减税2万元,三年共减税6万元。
  
  “小微企业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再次调整,其政策导向意义更大,小微企业既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3月18日出台的《通知》,无疑是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为小微企业减负加油的有力措施,同时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新的动力。
  
  月改季简化指标计算方法
  
  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调整,实际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对优惠覆盖面的再次扩大,另一部分是指标计算方法上的调整。
  
  《通知》规定,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的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年季度平均值。“这样的计算方法较之前减少了8次计算过程。”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说,这是在取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的基础上,再一次简化程序。
  
  2014年以来,税务部门取消了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仅需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按照规定的计算方式,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计算出来,填列在申报表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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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姿雯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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