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3月25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廖明 通讯员 曹浪波 梁军)未经环评审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接到市环保部门的《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天后,仍不改正非法排污行为,3月24日,石峰区大华水洗中心的负责人张某和李某,被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株洲市首个企业负责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两负责人将被拘5至10天
24日下午2时40分许,记者跟随市环保局、公安局执法人员,来到石峰区大华水洗中心,大量待洗涤的床单、毛巾、餐布整齐打包摆放,7台大型水洗机都已装满,洗涤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置,直接经管道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在洗涤车间的后面,有一台小型锅炉,燃料全为废弃地板、门框,烟囱里黑烟滚滚、现场气味刺鼻。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科长熊湘斌介绍,3月12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厂的非法排污行为,当即要求停产整治;17日再次回访调查时,企业仍在非法生产,执法人员即对其污水采样。18日分析发现,其外排污水中,COD超标3倍、阴离子洗涤剂超标4倍。
3月19日,市环保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企业置之不理;23日下午1时,环保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企业排污依旧,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廖伟庚介绍,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被责令停止排污后依旧拒不改正,根据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将面临5至10天行政拘留。
罚款由5万元增至25万元
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行政处罚也不可避免。
熊湘斌介绍,1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企业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停止生产和排污,根据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处罚规定,企业需从3月20日起至23日,连续4天每天缴纳5万元罚款,罚款总额从最先的5万元增至25万元。
熊湘斌称,下一步,将联合市经信委,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断电,并责令企业将生产设备搬离,消除污染。
来源:红网
作者:廖明 曹浪波 梁军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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