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上午11点多,罗某某驾驶一台普通小型客车,经S208省道前往韶山方向到湘潭县云湖桥镇某汽修店修车,罗某某驾驶车辆穿过汽修店前坪利用车辆怠速将车停靠在汽修店门口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汽修厂门前玩耍的3岁小孩小海撞倒,车辆辗压过小海身体,致小海当场死亡。
案发后,罗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某因疏忽大意,驾驶车辆过失致被害人小海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罚。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罗建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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