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3月26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温琳 实习生 郭沁 通讯员 颜敏)去ATM机(自动柜员机)上取钱,发现别人的卡还插在卡槽上,你可千万别动贪念,否则可能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前日,炎陵法院就向晚报记者透露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去年1月,炎陵县戴勇(化名)用他人留在ATM机里的储蓄卡取了6000元钱,近日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半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41岁的戴勇,平时在家务农。去年1月26号下午,他来到炎陵县城内某银行ATM机前打算取钱,结果发现ATM机内还遗留着一张储蓄卡。他分两次取走卡里的6000元,还拿走了那张储蓄卡。
银行卡失主名叫张达,发现储蓄卡被人取款并拿走后,他立即报警。
通过银行监控录像,以及ATM机的交易记录,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戴勇。去年2月24日,戴勇主动来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并退还了6000元赃款和储蓄卡。戴勇说,他知道盗取他人钱财是违法行为,但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近日还被炎陵县法院判处3个月拘役,缓刑半年,以及2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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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提款过5000元属犯罪
炎陵县法院提醒,使用他人提款后遗留在ATM机中的储蓄卡、信用卡等银行卡,提取卡内款项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如果提款数额达到5000元,则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至20万的罚金;数额巨大,5年至10年有期徒刑,5万至50万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万—50万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温琳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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