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晚9时许,王某伙同甘某(已判刑)驾驶一辆两轮女式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路段,准备伺机抢夺路边行人财物。当晚9:30,二人发现手拿提包的单身女子王某某在信用联社前人行道上行走后,甘某即驾车靠近王某,坐在甘某身后的王某乘王某某不备,将其提包一把抢到手中。见王某得手,甘某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王某某被抢后马上搭乘的士紧追不舍,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随后在县城北门闸口路段将甘某抓获,并从甘某手中将所抢共计价值2492元的手提包、数码相机及手机等物品追回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则拿着分赃所得的3200元现金乘机逃跑。
侥幸逃脱后,王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四处躲藏。潜逃八年后,王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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