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新邵人李某花了2590元在北京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件阿玛尼黑色软棉衣。2月27日,他收到寄来的一件黑色棉衣,但发现该棉衣上即没有中国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也没有生产厂家及地址。李某心里很是窝火,当即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并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反映,事情没有得到解决。
李某欲向法院起诉,但听人说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他必须跑到北京某区法院起诉才行,而到北京立案与开庭诸多不便,且开销大,只好“自认倒霉”了。李某咨询律师后,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新邵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材料。
3月27日,李某接到了新邵县法院立案庭的电话,法院告知他,根据今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现可以由买受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新邵县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到新邵县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当天,李某赶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新邵县法院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入了承办阶段。
来源:红网
作者:杨卫军 刘繁荣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何佳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