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晚,在长沙务工的周某请两个朋友喝酒,散场结账后,周某独自一人回租房。7月10日1时许,周某路经马王堆火炬村一楼下时发现有一台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790元)没有锁车锁。见四处无人周某顿生歹念,由于不会在没有钥匙的前提下开动电动车,周某便一直推着电动车往住处走,没走多远便被巡防队员发现。巡防队员见周某行迹可疑,上前盘问,周某回答不出相关问题,被巡防队员扭送至公安机关。
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2015年1月,经株洲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周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据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熠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