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株洲人,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1年,王某到汝城县某镇做建材生意,并于2013年2月期承包了该镇12个垃圾池的清运工作。由于自己还有其他生意,王某雇了几个工人负责垃圾池的清运。2013年12月30日10点左右,一位工人在清理垃圾池时不慎从垃圾车上坠落,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8日死亡。之后,死亡工人家属将王某及其他事故责任方告上了法庭,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2月18日查封、扣押了王某建材店的货物等价值5万元左右的财物。2014年6月,王某得知其子学习美术需要3万余元的学费,为了给儿子凑学费,王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作价6万元专卖给了他人,并将出售所得用于儿子学费等开支。
2014年7月7日,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亡工人家属人民币312237.14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对原告方进行赔偿。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某已将扣押财物出售,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调查后于2015年1月1日将王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对自己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方审查后认为,王某在明知其财物已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扣押的财产转让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李源 卢文龙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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