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刚达结婚年龄的石门县维新镇含水坪村青年女子甄某经父母包办,与比其年长7岁的同村男子项某相亲,当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项某某。此后,甄某项某因婚前基础不牢,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儿子读书期间,甄某丢下项某外出打零工陪儿子就读,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儿子毕业就业成家后,甄某仍在外务工,并与他人生子,儿子项某某极为恼火,但仍努力挽救父母的婚姻,并以拒绝赡养、断绝母子关系相要挟。母亲明确表示不要儿子赡养,并与儿子达成拒绝赡养的协议。3月30日,甄某与项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予以了分割。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父母的婚姻子女不得干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因离婚而解除,除因合法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外,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不可协议解除。婚姻法还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迈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同样不可协议解除,否则违法。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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