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道县的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何某签订造价68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何某两次付款共30万元。2014年10月,第三次付款期届满,何某未按合同继续付款,该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为少交纳一些交易税,单方虚构一份《购房协议》,伪造一份35万元的收据。何某获此消息后,“将计就计”,声称35万元是何某自己支付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遂把何某告上法庭。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王好英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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