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龄28岁的被告欧某,系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程人员;现龄33岁的被告王某,系郴州市电脑维修个体工商户。2012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煤老板何某某、谢某某为在向某煤电厂销煤时获取暴利,开出“好处费”共计162万余元,雇佣该厂技术人员欧某、王某开发了一套煤炭采样机的作弊软件,再由煤电厂内部设备维护人员黄某某、程某安装到采样机上并顺利运行。煤老板何某某、谢某以公司名义向该煤电厂送煤7万余吨,累计结得货款达3000万余元。
此案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该高科技设备开发人员欧某累计受贿达106万余元、王某受贿86万余元,黄某某、程某受贿62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合计行贿228万余元。
3月23日,被告人欧某、黄某某、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伙同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资兴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因为获取非法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资兴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飞 曹仙忠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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