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章盛莉 通讯员 刘泉子)记者昨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减轻矿山企业和基层国土部门的负担,该厅近日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管理,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严格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顺延管理。
近年来,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控制省级发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加强采矿权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采矿权人准备相关办证资料时间不足,不能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等问题,一些矿山企业出现了一年四季忙于办证的现象。
此次新下发的文件规定,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以大型10年、中型8年、小型5年为限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保有资源不足上述规定时限的,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采矿权价款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基准进行评估收取,服务年限不足上述规定上限的,一次性评估收取。矿山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较长有效期所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可申请适当缩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按大、中、小型矿最短分别不得低于8年、5年和3年(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不足的除外)。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章盛莉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