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终身问责
6种追责情形
1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
2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3对已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
4未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重大项目建设
5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
6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黄亮斌)如何让环境治理工程不走过场?怎样让相关干部不掉以轻心?《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的出台将让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追究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对本办法下发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并严格问责。
6种情形进行环境追责
《追究办法》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追究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即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两年下降情节严重;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未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以及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经调查,认定有关单位以及领导班子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首先按照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综合性考评中评先评优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单位新上建设实行限批;对相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从严问责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且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将从严问责。这些情节包括: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阻碍和干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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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元凶”是工业排放和汽车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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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开始,省环保厅在长株潭三市一共布置了12个空气质量采样点,获得5万余份数据。“目前,我们将这些空气污染源主要分成八大类。”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初步分析,长株潭三市空气主要污染源中,35.1%来自工业,21.9%来自机动车,15.9%来自扬尘,10.2%来自餐饮,8.4%来自燃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