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邓先生在株洲市一家电商城内的某品牌专柜购买了该品牌钢化玻璃台面的燃气灶一台,灶具使用说明上注明使用年限为12年。3月8日晚,“轰”的一声巨响,该燃气灶发生爆炸,厨房房门破损。
邓先生找到商家索赔,却遭到拒绝。3月11日,该品牌售后中心、家电商城、消费者三方前往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调解。
“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缺陷产品。”12315工作人员提出,该商品虽已过三包期,但安全使用年限为12年,如今使用不到5年便出现爆炸现象,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品牌售后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证实了邓先生所诉情况属实,燃气灶玻璃台面发生爆炸可能系自爆,并不在免责事由范围内,愿意退货款500元,并修复破损的门。
来源:红网
作者:李翔 刘萱
编辑:申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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