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邓某华因犯放火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邓某华从长沙市星城监狱减刑释放。9月26日,邓某华到达桂阳县城北车站找朋友,因其老婆电话告知要与其离婚,邓某华遂产生自杀念头,服用了二、三十粒安定片后在桂阳县城北车站昏迷,被救护车送至桂阳县中医院住院部4楼ICU病房。当天19时许,被告人邓某华突然醒来,用手臂箍住护士侯某的脖子,侯莉挣脱之后,邓某华用输液的玻璃瓶攻击医生李某秀,致使李某秀头部受伤,又用玻璃碎片划伤李某秀的脸部。后邓某华被闻讯赶来的医生、病人家属制服。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秀的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查,邓某华系株洲人士,在出狱当天就在监狱附近与朋友一起吸食了毒品。因邓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桂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范增珍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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