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4月10日讯(郴州日报记者 刘振)伙同他人在路边,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后,以索赔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宜章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姚某、刘某及蓝某等人窜至桂阳县,由蓝某驾驶小轿车行至老桂嘉公路路段时突然减速,当跟随在后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车从旁超车时,朱某骑自行车搭载左锁骨早已骨折的刘某故意与车相刮撞倒地,朱某、姚某要求李某甲将刘某送医院检查治疗。在桂阳泰康医院检查后,李某、姚某等以刘某左锁骨骨折为由要被害人赔偿,诈骗李某甲2000元。
第一次“碰瓷”成功后,去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姚某、刘某及蓝某某等人窜至资兴市,采取同样的方式诈骗李某乙88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姚某、刘某与蓝某一起窜至郴州市北湖区、永兴县、资兴市、桂阳县、宜章县等地,以“碰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作案七次,获现金328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振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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