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意见》要求,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络,建立计划执法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根据《意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严厉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综合手段,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环境监察机构配备移动执法终端
“加强以县、乡基层环境为重点的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意见》要求,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责任追究。
在保障执法方面,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以及现场检查取证设备等装备,市级环保部门2015年底前要建立移动执法数据平台,全省所有环境监察机构2017年底前要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的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来源:红网
作者:张珍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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