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罗某驾驶湖南株洲牌照的轻型自卸货车从茶陵县平水镇一砖厂装载了2000块红砖,准备送往虎踞镇一人家。11时46分,罗某挂四档速度驾车途径茶陵县虎踞镇墟场附近一连续下坡路段时,因连续制动且车辆左前制动软管漏气,致使车辆制动气压不够制动失效,加之罗某遇故障时将档位从4档退至空挡抢档制动时为轰空油,抢档未成功,致使车辆空挡滑行。在滑行过程中先后与被害人胡某、谭某、周某三名行人相撞并碾压,与路上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在继续滑行过程中又与陈某、彭某等四名行人相刮撞,最后与一广东牌照小型普通客车、一湖南牌照小轿车相撞。短短几十秒,失控货车连撞7名行人3辆车,致使行人胡某、谭某、周某当场死亡,谭某某、陈某、彭某等5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驾驶制动、喇叭等机件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车辆,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空挡滑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罗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将罗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伤者赔偿现金19000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使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段浩宇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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