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4月13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胡文洁)2012年10月20日,对于刚满17岁的女孩小芳(化名)来说,是黑暗的一天。当天晚上,她与一女同学小薇和两个男性朋友吃过饭后,被带到芦淞区某宾馆。在宾馆内,男子阿强将小芳强行抱上床并对她进行猥亵。
近日,芦淞区法院判决,宾馆方对小芳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冷漠宾馆方被索赔
事发时,同学小薇曾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可是,宾馆工作人员却未能及时处置,甚至未拨打110报警。
忍受了莫大屈辱的小芳选择了站出来。去年9月16日,阿强被芦淞区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想到自己所受的伤害,与宾馆工作人员冷漠的态度“不无关系”,小芳在进行民事索赔时,将宾馆方也一并告上了法庭,她要求宾馆方与阿强一起赔偿其交通损失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00余元。
【说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审案法官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阿强猥亵妇女,依法应对小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宾馆方,法院查明事发时,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芳的损失,由阿强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宾馆方负有补充责任,即当阿强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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