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付某是邻居,二人曾因日常琐事存在矛盾。2014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付某儿子付某某夫妇在其家楼下遇到被告人周某夫妇。被告人周某夫妇拦住付某某夫妇不准离开,随即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付某夫妇听到争吵声后从楼上下来,加入争吵并推扯,被害人付某上前帮儿子付某某一起欧打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中被害人付某脸部,致被害人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达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被害人付某十级伤残,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梁俐佳 朱锋云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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