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4月2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周丹)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长沙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0—2014)》。近年来长沙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5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508件,其中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各为2375件、84件和49件,数量增长了近5倍。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占主导地位,各为402件、713件和1015件。就刑事案件来说,也从过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等个别罪名,扩展到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多种犯罪。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介绍,受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都无法证明自己被侵权造成的损失,“这也是为什么会觉得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较低的关键原因。”他说。
对于被告,尤其个体经营者,余晖也提醒应积极应诉,规范经营行为,争取在侵权诉讼中免除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对权利人起诉生产者,从源头打击侵权
余晖说,绝大多数权利人的举证不充分。“有时候原告只是公证购买了一个产品,就把销售者告上了法庭,然后就说要赔偿多少钱。”
他介绍,如果没有举证,就提出一个定额赔偿,意味原告没有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侵权者的获利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就是由法院根据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起诉的一般是销售者,不告源头,而很多时候这些侵权的销售者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很可能就是路边的一个小摊,那么他的获利情况就限制了赔偿数额的高低。”因此,余晖建议权利人应该去告生产者,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而这样做,权利人也能获得一个更高、更满意的赔偿。
对销售者记录产品交易和规范财务制度
在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
余晖介绍,这些个体工商户有些卖的产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为了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就弄了个跟别的品牌差不多的名字来出售,但不一定是假货。”
余晖说,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应证明产品是合法获得。“如果被告的销售者不知道是虚假产品,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和提供者,是合法取得的,法院就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有可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销售者进货时,要从有授权的经营者处购进,并保留相关的凭证。
当然,如果购进的是三无产品,那么这种就不能认定免责了,“因为它首先就不是一个合法经营,就无法认定被告是否侵权。”
销售者如果想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平常要完善财务制度。余晖说,现实中不少销售者自称只售卖了一个产品,但他举不出证据来,法院也无法认定。
此外,作为销售者,也应该配合权利人寻找商品的源头,获得权利人的谅解,以此来获得在侵权诉讼中的主动机会。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周丹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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