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原籍湖北省荆州市人,常年居住广东东莞,常年吸食毒品,已嗜毒成性。2014年12月5日,庄某应朋友何某邀请,同何某一同来到湖南省郴州市市区游玩。当晚庄某又与何某来到郴州市永兴县与一朋友见面,并入住县城一家宾馆。在宾馆房间内,庄某闲来无事,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吸食起来。不料,庄某正碰上永兴县公安局毒品专项打击行动。于是,庄某被缉毒民警逮个正着,在其入住房内搜出冰毒98.81克。经讯问,庄某如实交代该毒品系自己用来吸食的“口粮”。
法院认为,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98.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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