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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教官员如何避免当被告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编辑:刘飞越 2015-04-24 1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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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诉讼法》研讨班开课,200余名来自各区县、各市直机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图/潇湘晨报记者 陈韵骄

  潇湘晨报记者 赵颖慧 报道

  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4月23日上午,通程麓山大酒店,由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诉讼法》研讨班开课了,200余名来自各区县、各市直机关的领导干部,跟着最高院法官学习如何合法行政,避免当被告或败诉。

  23日站在讲台上的,是前一天刚到长沙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长期担任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的蔡小雪,他讲课的题目是《合法行政行为的要件》。

  一口京腔的蔡小雪,善用举例来解释艰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一堂课下来,天南地北的案例信手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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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用“假氧”被工商部门罚5万元医院告工商部门无权罚款

  讲到部门管辖权问题时,蔡小雪举了湖南省涟源市的一个例子。

  他说,当地一家医院,曾用工业用氧代替医药用氧,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医院不服起诉工商部门,认为工商部门无权罚款。

  对此,他分析称,尽管药品质量的确属于产品质量的大范畴,但是全国人大特别规定,所有药品,都由药品监督部门行使监督权。

  与此同时,非药品当作药品来实施,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医药用氧已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属于药的范畴,工业用氧代替医药用氧,就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因此,应当由药品监督部门来行使管理权,而不是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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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职权划分清楚后又“反悔”技术监督局罚款被撤销

  蔡小雪还举了一个武汉的例子。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技术监督部门监管,流通领域的质量问题由工商部门监管。那在施工场地,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由谁来监管?

  《建筑法》规定,建筑的安全生产由建设部门负责。但对于重型机械许可问题、安全隐患问题,由哪个部门来监管,没有明确规定。

  蔡小雪说,这种情况下,上述三部门曾共同发文,对职权做了一个划分,生产领域由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进入施工领域由建设部门来监管。

  但一年以后,技术监督局又单独发文称,所有建筑工地的机械设备由它来监管,不办它的许可证就给建设单位罚款。

  “在武汉,两家建设企业,因为没到技术监督局办证被罚款5万元,建设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蔡小雪说,三个部门在职权划分不清楚时,共同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般承认它的法律效力,应该作为行政机关职权的确定标准,任何行政机关单方面改变职权管辖的情况,我们不承认。因此,“湖北高院撤销了技术监督局因为没办建设许可证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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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

  下课后副县长追上讲台要电话

  3个小时转眼逝去,蔡小雪老师宣布下课,还未来得及起身,就被十多个学员包围。穿着白色夹克的宁乡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漆曙光跑到讲台上,向蔡小雪老师请教,并追问电话号码,“蔡老师,我记住您的电话号码,我有很多问题想向您请教,帮我分析一下。”蔡小雪爽快地报出电话号码。

  整整一天的课程,漆曙光一直端坐在最前排,一刻都未曾离开,认真听完每一分钟。当记者提出想采访他时,他婉拒说,“谢谢!”只留下一句话,“听完这些课程非常有收获,这是肯定的。”

  [专家说法]

  不折腾老百姓:一次性告知诉状如何补正

  起诉期限延长到6个月 

  据蔡小雪介绍,新法强调保护“诉权”,一个重大变化是延长起诉期限至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他举例说,如一位老人去世,大儿子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将老人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然而,远在外地的二儿子、三儿子并不知情。为了保护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二儿子、三儿子的权益,在房子登记变更之日起20年内,他们如果发现了,从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年后,即使他们获知此事,也不能再起诉。

  因为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老百姓可口头起诉

  蔡小雪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也不受理。有的县甚至规定,“立案必须县委书记批准,没有批准不能立案”。

  为了防止“有案不立”的问题,新法确定了“登记立案制”和“口头立案制”。同时,他强调“登记立案”并不意味着交材料就一定能立案,但是要求法院必须“收材料”,并在7日内给予回复,出具书面凭证。

  除此之外,新法考虑到中国部分地区老百姓知识水平不够,为便于老百姓诉讼,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蔡小雪说。

  减轻老百姓的“诉累”

  在蔡小雪看来,行政诉讼案件错综复杂,被告是谁,去哪个法院起诉,一般人很难厘清,甚至遇到疑难问题,法院也需要研究分析,只能先受理,再做回复。

  新法提出,“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这可以避免老百姓来回奔波,减轻老百姓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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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关注]

  关于审判独立

  “人财物管辖权上移,去地方化”

  中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被告败诉率低。以前,被告败诉率曾为30%左右,现在,这个数字不到7%,逐年下降。蔡小雪认为,这是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各级政府,导致行政审判工作举步维艰。因此,要确保审判独立,他认为要逐渐消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

  “干部晋升、院长任命、职工福利甚至孩子入托,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蔡小雪说。

  现在,明显干扰在减少,“如批条子,打招呼,但是隐形干扰还存在。”他说,“每年,法院做工作报告时,需要同级人大审查,进行投票表决。而人大代表中,不少人在行政机关工作。如果撤销的行政诉讼太多,投票率就可能太低,不过半数,院长就有可能被免。”

  因此,他认为,“从根本上保护行政审判独立,就要实现人、财、物管辖权全部上移,去地方化,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

  解决实质问题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变更权

  蔡小雪称,行政诉讼法有三个功能,监督、救济、解决行政争议。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新法为了强调“解纷”功能,在其阐述立法目的的第一条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

  此前,很多行政纠纷表面上解决了,实质上并没有解决。如某个行政诉讼案,法院判“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做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实重做了,但实际上有可能原封不动按照此前的方式重做,并无实质改变。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法院不能调解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变更权。

  但是,新法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调解权,甚至增加了“变更权”。“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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