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湘潭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方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3万元。
原来方鹏总认为杨某调子太高,经常在言语上刺激他,还伺机对杨某承包的鱼塘投毒报复。2014年11月1日下午,方鹏将家中的10多瓶“灭扫利”,装在一个空置的塑料壶内。
第二天晚上7点多,方鹏来到杨某承包的鱼塘边,将“灭扫利”投放到鱼塘内。
随后,杨家人发现鱼塘内被人投毒,立即采取放水等措施补救。11月3日早上8点,鱼塘内的鱼开始死亡。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方鹏与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黄戌娟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 熊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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