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设计公司是美术作品“青花月一”、“国韵”的著作权人。2013年8月到9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株洲某酒店公证购买了数款月饼,并以这些月饼外包装使用的外观图案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维权支出2万元。对此,上海某设计公司不服,认为被告因侵权带来的合理利润应在70万元以上,月饼包装对月饼的销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原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月饼的价值构成包括品牌、口味、制作工艺、人工成本、外包装等,品牌与口味是消费者购买月饼的首要考虑,对月饼的利润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于月饼包装的设计,其虽然对月饼起到了美化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利润贡献率相对较低,遂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陈政 邓画文
编辑:杨洁 实习生 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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