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市民张女士带着年仅2岁半的儿子到家附近的一家游乐场玩。当时,游乐场里没什么人,张女士便让孩子自己骑在一个像自行车的游乐设施上玩,自己则坐在一旁的等候区。
突然,张女士听到一声哭喊。等她抬头时,发现儿子已经摔倒在地,而他身边站着另一个三四岁模样的小孩。她急忙冲过去,原来大一点的小孩想骑自行车,把她儿子从车上推了下来。送到医院时,儿子被确诊为手臂骨折,医疗花费达2400元。
随后,张女士多次联系该游乐场,要求赔偿,但对方认为,本次事故为人为所致,属于第三方侵害,与自己无关。
芦淞工商分局建宁工商所接诉后,迅速对事件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虽然小孩是被人为推倒,但在游乐场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所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案中,游乐场未对游乐设施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推人的小孩作为第三方侵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的孩子仅有2岁,在儿童乐园内独自玩耍,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同样应付责任。
最终,该所召集三方进行调解,经协商,游乐场赔偿医药费700元、推人小孩的家长赔偿医药费1000元,剩余费用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来源:红网
作者:任远 刘萱
编辑:杨洁 实习生 陶园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