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管理职责,避免多头管理,县财政局进一步确定财政部门与各主管单位的管理权限,减少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实现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分离。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各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设立实行审批制,经财政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资金规模、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资金用途、绩效目标、执行期限等要素。申报设立县级专项资金须符合一下条件之一,即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上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的、县委县政府决定的。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有明确用途的,必须按项目用途专款专用;涉及二次分配的,应科学整合使用,必须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过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下发。专项资金使用后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2015年,所有专项都必须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所有项目都要按要求进行目标申报、跟踪监控、自我评价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同时,县财政局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名称、专项资金规模、资金分配情况、项目单位实际支出情况、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实时公布。另外,要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超范围分配专项资金,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严禁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如有违反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龙蓉 陈佳妮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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