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意见》中明确共有6大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机关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此外,凡是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项,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来源:红网
作者:黄欣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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