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5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谭旭燕)“带牙齿”的新环保法,开始发威了。
5月14日,湘潭市雨湖环保分局开出一张罚单:对连续发现有非法排污行为的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按日计罚,罚处70万元。加上此前开出的10万元罚单,该公司共计被罚处80万元。
据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开出的首张“按日计罚”罚单。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那个地方就是排污口,可以看到那里还有很多黄黑色的物质,石油污染物是明令禁止向湘江排放的。”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2015年4月21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清洗地面水、清洗搅拌机废水、清洗运输车罐体废水等生产废水排入护潭二级撇洪渠。
经采样、检测,该厂门右侧排污口pH值为10.1,超标;石油类为11.1mg/L,超标2倍;厂门左侧排污口pH值为11.7,也为超标;悬浮物为225.5mg/L,超标3倍。4月29日雨湖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排放油类、碱液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同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5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排污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污口的PH值、悬浮物、石油类等多项环境指标,依旧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该公司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在5月14日发布的这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中,雨湖区环保局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追罚了排污单位70万元罚款。
企业:经营至今没80万现金
环保部门:罚不起就改
“这属于按日连续处罚的对象,第一次罚款是10万,7天后复查没有改正,我们按日连续处罚,那么是70万,总共是80万”,张洪峰介绍,如果企业改正了排污行为,那也不至于要多出70万元的罚款,目前企业的负责人也很后悔。
“我们企业经营到现在还没有80万现金。”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周欣荣表示,现在企业已经停止排污,整顿后都不会再非法排污了。
“企业说罚不起,那么你罚不起就要改,就不要超标排污。”张洪峰说。
省环保厅表示,首张按日连续处罚罚单威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偷排企业,今后环保部门会运动新环保法赋予的各项手段,包括行政拘留、环境入刑等方式,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规定]
6种行为适用“按日计罚”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介绍,按日计罚的出台,解决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按日计罚方式方面,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适用“按日计罚”?适用范围如下: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6、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来源:红网
作者:谭旭燕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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