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见习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罗雪梅 刘伟 长沙报道
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30余年的霍姆斯曾如此写道,强调经验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从事刑、民事审判工作19年,曾审理各类案件450余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40余件,审批1500余件,涉案标的近150亿元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坚是一位经验极为丰富的法官。
陈坚,法学博士,1996年以来先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工作。2014年8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随后又在CCTV中国(湖南)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中夺魁。我国知名法学家李双元教授对陈坚如此评价:勤于思考,潜心钻研,紧贴实务,注重积累,锲而不舍,既具备厚实的理论功底,又有良好的审判实践经验。
研究成果显著 部分被司法解释吸收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现行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离不开对一线法官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2003年,陈坚根据审判经验撰写的《共同侵权行为探析》—文,有关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吸收。同一年,他起草的《湖南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研报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提供重要参考。
2009年,他参与起草的《关于农村改革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依据。
过去10多年里,陈坚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展婚姻法、建设工程、诉讼调解、劳动争议等8个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出版民事法律专著6部。这些研究成果或填补某—领域空白,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吸收,或编著成书,成为全国法院法官办案指南。
尤其是在2010年3月-2012年2月挂任郴州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陈坚根据亲历的当地大量矿产资源纠纷案,深入研究,在工作之余撰写了《矿产资源纠纷裁判精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空白。对此,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特别题词,希望全省从事相关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从他(陈坚)的书中学习好的经验、好的理念、好的做法,进一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法学功底深厚 法律业务精湛
“法官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只有对法学理论深谙于心、对法律规定精准理解并熟练运用,才能办好每个案件。”谈到如何做好一名专业法官,陈坚对记者这样说。
湖南湘能房地产公司为购买涉案宗地向佳德拍卖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款3500万元,后佳德拍卖公司以长沙升亚投资公司的名义通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挂牌交易以5100余万元的出让价格竞得涉案宗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升亚公司名下。湖南湘银房地产公司为购买涉案土地,已支付土地转让款1300万元。湖南大地公司受湖南省总工会委托与长沙升亚公司签订购地合司,省总工会为履行合同已向升亚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5290余万元。与此同时,湖南湘能公司与受湖南湘银公司委托的佳德拍卖公司亦签订了涉案交易宗地使用转让协议。
由于同一物上存在多个债权,如何确定涉案交易宗地物权的归属成为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这也是物权法颁布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接手案件后,陈坚凭着自己对民商法特别是物权法理论的精深研究,他大胆提出,在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时,应当坚持“任何权利的享有都必须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这一基本法理原则,利害关系人只有证明取得相应物权的法律事实,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享有该物权的权利人。一审判决宣判后,湘银公司、湘能公司等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后,涉案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到位,社会效果良好。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对该案的处理高度赞赏,多次称赞“充分展示了高素质、高水平法官的形象,是公正司法的典范之作”。
创设“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裁判方法
“法律应如高山般刚性坚固,法官的良知应像镜子一样澄澈透明。”陈坚经常在不同场合阐述自己的审判理念:“一纸判决下来,可能涉及当事人几百、几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利益,民事审判不仅需要依法公正审判,更要让各方当事人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判,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在。”
邵阳一家银行于上个世纪90年代注册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与长沙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对外转让土地,对方依约支付了244万元的土地转让款。孰料该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无土地;更让人惊讶的是,该房地产公司很快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歇业。吃了哑巴亏的长沙开发公司在退款无门的情况下,万般无奈中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但对方已经无力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案子上诉到了湖南高院。作为承办法官的陈坚,在系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为独立法人,应当依法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公司成立时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100万元注册资金系邵阳这家银行拨付的,因此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应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公司的银行承担。同时,该公司人员均由银行委派过来,歇业后公司人员及资产都由银行全部承接,该公司歇业后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最终依法判令开办单位银行承担该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案子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服判息诉。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正怀介绍,此案当时在湖南省乃至全国均有广泛的影响,此判决在实务中较早创设了“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裁判方法,作为先例为湖南法院裁判同类案件所遵循。
维护当事人利益 力促社会和谐
“衡量一名法官优秀与否的标准,绝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是否审理得当,更重要的是能否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促进社会和谐。”湖南高院民二庭庭长王建林说,“陈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能沉下身子、接上地气,他工作的出发点就是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2011年,陈坚挂职担任郴州中院副院长期间,参与调处了—起历经9个回合调解的征地补偿费纠纷案。
这起征地补偿费纠纷案案情复杂,陈坚在详细了解后发现,该案起诉的虽然只有18人,但未得到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农民有300多人之众,且双方积怨颇深,曾多次发生械斗,已演变成了不同宗族之间势力的较量。若草率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话,不但难以解决现有问题,还可能酿成新的矛盾。
因此,他要求合议庭做好涉案当事人的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在合议庭的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困境时,他与合议庭一起深入纠纷发生地与当地基层组织领导协调沟通,共同做群众工作。经过先后9个回合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历时两年有余、案情异常复杂、有可能影响一方稳定的纠纷,终于得到了成功化解。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陈坚同志作为一名法学理论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专家型法官,为公正司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他深入基层,化解矛盾,也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时态总结时说。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雪梅 刘伟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