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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有人乱倒垃圾他开车拦住 谁知车被对方砸坏

来源:红网 作者:龙行天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 熊璨 2015-05-23 20:17:4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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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5月23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龙行天)目睹他人乱倒垃圾,他开车堵住乱倒垃圾的车辆,结果自己的车被人砸,修车费还得自己出大半。前日,市民吴泉辉致电本报,表示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事件】
  
  堵住乱倒垃圾的车辆,结果自己的爱车被砸
  
  吴泉辉是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九郎山村人。
  
  3月22日13时左右,他驾车途经本村田坪组路段,发现有两台货车正在倾倒垃圾。他当即将车开过去,挡住这两台车的出路。
  
  路旁竖立了“严禁倾倒垃圾”的通告牌,为什么两位司机明知故犯?两位司机说,他们是打工的,在此处倒垃圾是老板吴再林的意思。
  
  吴泉辉随后拨打了通告牌上的监督电话,但可能因为当天是周日,也可能恰好是午休时间,无人接听电话。
  
  大约半小时后,九郎山村村民吴再林赶到现场,要求吴泉辉立即移车让道,否则就砸车。吴泉辉则表示,要等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大队的人来了后再移车。
  
  “吴再林随后捡起一块砖头,将车的挡风玻璃等砸烂。”吴泉辉说,他随后报警。民警过来后,吴再林就走了。
  
  他随后前往派出所报案。民警要他先修车,其他问题,到时再来处理。
  
  “我的车买了不到一年,这次修车费花了5800元。”他说,5月20日,井龙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但吴再林认为修车钱花多了,只愿意赔偿他2000元,他不能接受。
  
  “株洲的环境这样好,是大家都努力的结果。作为一个公民,如果对于这样的事情视而不见,我觉得难以保持‘创文’的成绩。”吴泉辉说,他会就此事起诉,要求砸车人赔偿全部损失。
  
  【回应】
  
  倒垃圾经过了村上物业公司同意
  
  前日下午,记者来到九郎山村田坪组。
  
  记者发现,该村多处都竖立了通告牌,内容为“创文期间,严厉打击乱倾倒渣余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违者将依照《株洲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予以5000—50000元的处罚!”。通告的署名为石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
  
  记者现场看到,吴泉辉所称的垃圾,是一种看起来像草的东西,附近多处都堆放着。
  
  吴再林不在家,他妻子称,吴再林倒垃圾一事,是村上物业公司同意的,其他的则不愿多说。
  
  记者随后致电吴再林。吴再林解释,他是九郎山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当时倾倒的东西是草靶子,有些可以再利用,有些确实是垃圾。至于赔偿款,吴再林说:“希望走法律程序解决这件事,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赔。不可能他要多少我就给多少。”
  
  【部门说法】
  
  事发地不能倒垃圾肯定这种制止行为
  
  记者向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主管城管工作的副主任刘斌出示了事发地点的图片。刘斌解释,他们辖区内没有垃圾填埋处和垃圾倾倒区,辖区内不能倾倒垃圾。村上物业公司也无权批准在村里倾倒垃圾地。而村民吴泉辉阻拦破坏“创文”成果的行为,值得提倡和褒奖。
  
  随后,他要求城管办主任胡纯林立即去现场查看。昨天下午,胡纯林表示,他去了现场,确认该处不能倒垃圾。
  
  石峰区城管局主管农村环境卫生的副局长殷文也表示,会把农村垃圾统一运到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理。村民一旦发现有人乱倒垃圾,可以向区城管大队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石峰公安分局井龙派出所所长宋鑫说,吴泉辉制止村民乱倒垃圾的行为值得肯定。派出所就此事已经调解几次了,但在赔偿金额方面,双方一直存在分歧,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律师:
  
  对恶劣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处罚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解释,公民发现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和制止是一种义务。那个地方既然严禁倾倒垃圾,那么乱倒垃圾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人在违法行为被他人发现并被制止时,不仅没有及时改正,反而砸车侵害他人财产,又是另一种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态度和性质都很恶劣。公安机关对民事部分只有调解权,但对于这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进行治安处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全额赔偿。如派出所调解未果,受害人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赔偿法院核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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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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