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男,26岁,汉族,大学文化,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同心村人。
毛某与张某(另处)等人在明知泰国减肥药为假药,且未办理药品销售许可证、无药品进口批文的情况下,为获取差价牟利,逐级代购普通型、加强型泰国减肥药。
毛某于2013年4月至案发,为牟取利益,自称其从泰国医院按单人次疗程购入大量普通型、加强型泰国减肥药,以人民币220元左右一个疗程普通型、加强型泰国减肥药的价格通过快递发货、银行转账的方式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嫌疑人毛某的销售额为9万元,从中获利2万元。
买了假药的被害人罗某、段某、牛某、张某等人,称在服用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泰国减肥药后,身体有出现头晕、腹泻、失眠、心跳加快、月经混乱等不良症状。
经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犯罪嫌疑人销售的部分泰国减肥药进行的抽查检验,在泰国减肥药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份。泰国减肥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且药品含有明令禁用禁售的成份西布曲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依据上述规定,泰国减肥药应按假药论处。
5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西桂林市将毛某抓获归案。
来源:红网
作者:盛俊杰 贺琴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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