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湖南省发改委就此召开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座谈会,向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解读价格改革政策,通报全省药品市场价格监管措施。
“6月1日起,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座谈会上,省发改委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张纵翔透露,届时湖南846个品种的药品定价将取消,包括中医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等。
座谈会上,湖南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主任陈永实希望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用好定价自主权,尊重市场规律和竞争规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绝不允许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焦点一、为何选择这个时候进行药品价格改革?
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
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焦点二、取消定价后,药品价格如何形成?
本月初,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价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根据《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张纵翔介绍,药品价格形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焦点三、取消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张纵翔介绍,药品价格改革不是放开全部药品价格,也不是放开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药品价格改革总体要求是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焦点四、取消定价后,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省发改委决定,自6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同时将依法查处以下10类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同时,全省各级发改价格部门还将采取市场巡查、到相关单位抽查、政策宣传服务等方式,督促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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