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市民罗女士花费518元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套品牌化妆品,包括爽肤水和面膜。当晚,她将爽肤水涂抹于脸上后,感觉灼痛,便立即用清水洗去,但其脸上出现红肿,并且伴随灼痛感,一直没有消退。罗女士找到化妆品销售员,销售员称停2天再用,如果再出现问题再回来退货。罗女士以为是简单过敏便没有追究,就自己购买了药品,并且也没再用这套化妆品。
两周后,罗女士的过敏情况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趋势,后经医生鉴定是过敏性皮炎,需要接受治疗。罗女士随后找到化妆品销售员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方称罗女士只使用了爽肤水,过敏可以退货,其他未用的化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给退货,最后,还让罗女士去找厂家索赔。无奈之下,罗女士到市消委投诉。
市消委工作人员在确认爽肤水为正品后,认为经营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提醒罗女士做过敏测试,同时,也指出消费者应该具备的消费常识。经调解,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商场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罗女士化妆品价款518元,商场和化妆品经销商共同赔偿罗女士医药费、误工费1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恒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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